横政工贸发〔2024〕78号
榆林市横山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县域 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
根据《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陕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陕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2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榆林市横山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横山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借 章)
2024年12月6日
榆林市横山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横山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益。根据《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陕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陕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23〕11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通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我区实施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由区工业商贸局牵头,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负直接责任,按照要求完成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各项工作任务。
(一)区工业商贸局
1.牵头制定行动县申报方案,编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提出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项目清单及落实措施等。
2.负责项目征集、项目储备、项目评审、项目信息公示公开、监督管理、项目初步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抓好问题整改工作。
3.监督和督促项目承担主体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数据,确保项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区财政局
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工作,对项目承担主体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开展预算分配、绩效评价和整改工作。
(三)区农业农村局
做好县域商业建设相关工作并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纳入区级乡村振兴考核。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区工业商贸局根据省级下发的申报工作要求,制定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方案,编制申报材料,以区级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工作目标、项目清单、年度分解任务等内容,应对实施的具体项目和完成时限进行明确。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在申报当年完工,应为储备项目并完成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县域商业信息应用)中录入相关信息。同时,上报省商务厅项目库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需经过区工业商贸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遴选,通过遴选的重点支持项目,需在区政府网站设置专栏进行公示。
第四章管理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八条采取不定期现场督察+材料审查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九条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积极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及管理。
第五章项目承担主体条件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遵章守法经营,信用记录良好;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六)对于已获得其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七)项目建成后应具备一定的联农带农助农增收效益。
第十二条 区工业商贸局应加强对项目承担主体履约能力的考察和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管理,建立专门资金管理台账,开展项目单独核算,规范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提出验收申请和备案。
1.各项目承担主体向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验收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
(3)项目实施情况详细说明及现场前后对比照片、《固定资产登记表》及固定资产照片。
(4)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及记账凭证)等复印件,有关票据凭证发生时间应与所提项目支持周期一致。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多证合一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完成投资审计(评估)报告(包括投资总额、已完成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建设投资是否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等)(复印件)。
(7)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相关手续证明材料(项目备案书、房屋租赁合同、可行性报告、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
(8)企业信用证明。
(9)项目承担主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提交承诺书。
2.区工业商贸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对项目承担主体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也可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上报市商务局,申请市级验收和省级备案。
第七章项目清单管理及入库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征集一批横山区县域建设行动重点项目,区工业商贸局要对入库项目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入库项目符合要求。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有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将从储备项目库移除。
第十六条 区工业商贸局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第十七条经省商务厅备案的工作方案及储备项目库作为资金安排和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资金支持项目确因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由项目承担主体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区工业商贸局审核后上报市商务局。经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退出和替补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退出:
(一)无法按要求竣工的;
(二)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三)超出整改期限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项目承担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项目,由工业商贸局核实,作出相应决定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商务局、省商务厅。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项目承办企业的项目承办资格、纳入企业“黑名单”,同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工业商贸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执行,共同解释。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区工业商贸局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出现严重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内容如有调整,以调整后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