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3016086072R/2024-00047 |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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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 2024-09-30 |
[ 效力状态 ]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园区、农场,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驻横单位: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难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横山区实际,从《陕西省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选取对乡镇(街道)管理有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横山区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下放《指导目录》中70条事项给1个街道办和13个乡镇。(具体事项内容见附件)。
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需要对《清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区政府不再另行作出通知。
二、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针对本部门下放的事项,逐一制定操作流程或者实操手册,建立部门和镇(办)的行政执法帮扶关系,设立6个月的过渡期,各下放执法事项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和城关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
三、区政府决定乡镇(街道)暂不承接的事项,仍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权由乡镇(街道)依法行使的,区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四、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与乡镇(街道)的职责边界。乡镇(街道)与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区政府决定。乡镇(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区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有关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五、《清单》外,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六、区委编办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区政府要指导、监督、支持乡镇(街道)对承接的行政执法权无缝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要会同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承接落实工作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对《清单》进行调整。
附件:横山区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向乡镇(街道)赋权重点任务分工.pdf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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