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3016086072R/2024-00035 | [ 主题分类 ] | |
---|---|---|---|
[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 2024-10-19 |
[ 效力状态 ]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通告 |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戒严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二、戒严区域:全区所有国有林区、集体林地、森林公园、景区、湿地、自然保护区、草地和其他林草地。
三、戒严要求:戒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畔、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吸烟、点火取暖、野炊、祭祀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烧山狩猎、私设“电猫”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四、违规处罚: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间,违反本戒严通告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控火源: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各国有林场及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加强对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严控人为火源,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设立临时检查站,设置防火监测点,对任何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接受检查。
六、科学扑救: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区应急、林业部门报告,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9;12119),接到灭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科学扑救。
特此通告。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