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3016086072R/2025-00054 |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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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5-01-08 |
[ 效力状态 ]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农场,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榆林市横山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横山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函〔2023〕110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榆政办函〔2024〕8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论述和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聚焦遭受地质灾害威胁和受灾群众,遵循“政府引导、安全便利、保障基本、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科学有序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风险,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区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调推进。按照“区负总责、部门协同、镇(街道)抓落实”的原则,将避险搬迁纳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立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长效机制,统筹做好“全力防、有序搬、有效治”。
(二)科学规划、规范建设。围绕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便利目标,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规范建设、有序腾退”原则进行建设,严守安全底线,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群众自筹、政府补助。用足用好相关政策,拓宽资金整合渠道,遵循“经济实用、量力而行”和“群众自筹、政府补助”的原则,合理统筹使用资金,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四)政府引导、群众参与。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要求,坚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与生态建设、乡村振兴相结合,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确保避险搬迁工作顺利实施。
三、搬迁对象认定
(一)认定范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为陕西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数据库中隐患点和风险区受威胁群众,主要指生活在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已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区域且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治理效益差的区域、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群众,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由区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搬迁区域及对象范围认定和风险等级划分。
(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且有意愿搬迁的群众,按照“户主申请、村(居)委会评议公示、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入户核实公示,区级复核审批公示备案”履行搬迁对象确定程序,做到科学精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具体为:①户主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或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搬迁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基础资料;②村(居)委会评议公示。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上报的搬迁对象进行集体评议,通过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镇政府(街道办);③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入户核实公示。由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搬迁对象进行入户核实,无异议后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汇总上报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④区级复核审批公示。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街道办)上报的搬迁对象认定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搬迁对象名单报市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签订协议。搬迁对象确定后,区政府委托各相关镇(街道办)逐户与搬迁对象签订搬迁安置和旧宅基地腾退协议,就搬迁安置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约定。
四、安置方式
坚持城镇安置和农村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
(一)集中安置。对于有集中安置意愿的群众,由政府统一规划,在城镇统一建设集中安置点进行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点规模标准参考“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和同步搬迁政策确定。(2025年项目优先考虑集中安置)
(二)分散安置。对于无法实现集中安置和不愿集中安置的群众,可选择有一定聚集规模、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条件相对好、有一定产业发展潜力的地方进行就近分散安置。
(三)货币化安置。对于不具备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条件的群众,在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城镇存量房、农村闲置房实行货币化安置。
新建安置房屋选址要全面进行安全性评估,按照“四避开、四靠近”(即: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原则选址,同时要避开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地,新建安置房可使用农村存量宅基地,分散安置选址要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规定。
五、工程建设
区政府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建设主体。新建集中安置项目由区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招标、统一建设,严控建设成本,规范化建设,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体由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可委托第三方以EPC总承包方式(包括设计、规划、勘测、采购、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组织建设。新建安置点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安置房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确保搬迁群众居住安全。分散安置房建设由镇(街道办)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安置项目竣工后,由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竣工验收。
六、后续扶持
区政府将参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安置区产业发展,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引进产业发展相关企业,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政府所有,落实社区管护责任,系统做好搬迁户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社区服务管理、物业管理、大修基金管理等工作,做到“搬得出、稳得住、快融入”,让搬迁群众安居乐业、幸福生活。
七、旧宅基地腾退
实施避灾搬迁后,严格执行“搬新腾旧、即搬即拆”规定,履行旧宅基地腾退协议。所属镇(街道办)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组织拆除搬迁户原住房及附属设施用房,依法收回原有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统筹解决。群众完成搬迁后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权益、政府各项惠农补贴和政策待遇保持不变。
八、政策支持
(一)补助标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按户均标准予以补助,省市区按4∶3∶3比例分担。对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户均补助7万元(建房补助4.5万元,基础设施配套2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和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奖励0.5万元),省级承担2.8万元,优先用于建房补助,市区各承担2.1万元;对采取分散安置方式的,户均补助3万元,省级承担1.2万元,市区各承担0.9万元。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予以补助。待实施旧宅腾退复垦、区级验收、市级核查、省级评估合格后,每户再按照《省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奖补实施办法》发放奖补资金。
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旧宅腾退复垦、征地拆迁、“三通一平”(指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施工现场应达到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等资金由区政府统筹解决。
(二)资金兑付方式。
1.集中安置建房资金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资金到位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区脱贫攻坚移民搬迁中心专户。使用时由项目承建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脱贫攻坚移民搬迁中心按照施工合同予以审核签章,依据审核完善的资金支付审批单和搬迁户委托协议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建单位(集中安置建房补助资金原则上兑付到搬迁户,也可经搬迁户授权或协议约定后兑付到项目承建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兑付到项目承建单位)。
2.分散安置项目建房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镇(街道办)依据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地灾避险搬迁对象批复文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列出本次兑付名单清册,区脱贫攻坚移民搬迁中心审核签章后,将建房补助资金拨付到镇(街道办),由镇(街道办)负责,采取“一卡通”形式直接兑付到户。
3.省级奖补资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验收合格后,按照建房补助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拨付。
(三)安置房建设标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房要确保质量安全,注重经济适用、量力而行。新建集中安置点楼房化安置房原则上户单套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44平方米,对家庭人口6人(含)以上的搬迁户,可申请2套适当面积的安置房(补助标准按1户对待)。采取宅基地安置的,严格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宅基地安置的搬迁户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安置房面积。房屋外观简约大气,符合当地风土人情。
(四)税费优惠和金融政策支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属于重大民生工程。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参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依法依规执行。区政府将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在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内,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提供金融支持和融资服务,借鉴外省经验,推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房贷款产品,贷款期限能长则长,利率能低则低,探索实行贴息贷款政策,由区政府适当贴息补贴,用足用活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政策,满足搬迁群众安置房贷款需求。
(五)土地政策支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用地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指标单列,应保尽保。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材料,实行三周清零,做到快报快审。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群众完成搬迁后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权益、政府各项惠农补贴和政策待遇保持不变。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依法依规、应发尽发的原则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参考经适房限售政策,原则上5年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房不得出售。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加强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横山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金融办、所属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资源规划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区脱贫攻坚移民搬迁中心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申报实施、搬迁范围划定、搬迁对象确定、政策入户宣传、安全选址评价、建设用地保障、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监管、群众搬迁入住、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落实等相关具体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拟定和督促检查验收等工作,并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难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办)加强安置点基层党组织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横山分局:负责整合移民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工作力量和资金,并提出财政资金总需求、年度资金分配计划,会同区财政、审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区发改局:负责争取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区财政局:负责确定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和核准的绩效目标,做好编制预算草案、下达预算及预算管理等工作,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横山分局做好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
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搬迁群众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对搬迁安置房工程质量、造价及物业服务等进行监督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搬迁群众制定购房优惠政策,指导盘活闲置保障性住房。
区交通局:指导做好安置点对外交通工程建设。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做好安置点防洪影响评价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市资源规划局横山分局落实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需求,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分配、使用、流转,做好搬迁户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权益、各项惠农补贴和政策待遇的落实等工作,避免因搬撂荒。
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做好避险搬迁安置建房、公共服务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占用林地审批并落实森林植被恢复费减免政策,确保搬迁群众原有承包地(林地、草地)权益不变,争取林草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向搬迁迁出地倾斜。
区应急局:负责在符合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的前提下,争取有关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和资金,并指导整合“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并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过程中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区审计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中优惠政策落实及项目建设工作的监督。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横山分局做好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
区税务局:负责指导落实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地灾搬迁项目的立项、审批及批后服务。
区金融办:负责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榆林分行协同配合,共同推动促进中省相关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金融支持政策的落地落实,鼓励各金融单位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推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金融产品。
迁入地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协助辖区内安置项目的实施及安置小区的社区管理,为搬迁群众提供教育、医疗、户籍管理、社保等服务,衔接好各项政策落实。
迁出地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对象申报审核、协议签订、搬迁入住。实施旧宅拆除腾退复垦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下开展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要充分认识避险搬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加强上下沟通、相互衔接、通力协作,切实提升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严格资金监管。区财政、审计、资源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做好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严禁挪用、挤占、截留,确保避灾避险搬迁资金专款专用、足额拨付。
(三)严格考核奖惩。区委、区政府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进度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任务没有完成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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