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3016086072R/2025-0005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3-12
[ 效力状态 ] [ 文 号 ]
[ 名 称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3-14
来源:横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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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农场,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2日

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范横山羊肉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54号)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横山羊肉)是指产自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特定地域,即羊源为出生、饲养、屠宰加工在横山区所辖的23个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农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陕北白绒山羊,符合国家认定的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的羊肉产品。

第三条 横山羊肉的生产、销售、保护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加强对横山羊肉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保护经费,建立保护工作责任制,并对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参与横山羊肉的保护工作。引导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行业行为,鼓励行业先进,督促本行业单位和人员,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共同保护横山羊肉。

第二章 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 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横山羊肉的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畜牧局、工贸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保护办),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横山羊肉日常保护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工作;

(三)负责横山羊肉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

(四)指导、协调、督查各成员单位对横山羊肉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区保护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管理横山羊肉的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发放管理信息凭证;

(二)负责专用标志的发放、使用的管理,对地理标志使用权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组织年度核查;

(三)负责横山羊肉专用标志的鉴别;

(四)负责将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横山羊肉生产者名录统计上报;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有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区委宣传部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宣传工作。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横山羊肉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对横山羊肉专用标志的制作、使用申请受理和监督管理;负责规范横山羊肉的市场经营行为,协助做好横山羊肉质量检验工作;负责检查获准使用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情况。

(三)区畜牧局负责建立横山羊肉的生产管理信息,包括生产者的身份名称、养殖位置、养殖面积、羊子来源和饲养数量等内容;根据管理信息出具产自横山区范围的证明;负责组织实施横山羊肉标准化养殖,对养殖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并予以监管;负责横山羊肉的安全检测和检疫以及横山羊肉质量检验。

(四)区工贸局负责横山羊肉品牌门店规范运营,以及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经费。

(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的政策监管,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推动产业标准化、规模化进程;组织标准化养殖及技术指导;加强品牌宣传与市场推广,提升产品价值;协同管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及生产信息登记。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横山区范围内的横山羊肉生产者,可以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使用申请,经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审查批准后,即可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申请使用横山羊肉地理标志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畜牧局出具的羊肉产自横山区范围且符合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横山羊肉生产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横山羊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的规定,实行标准化养殖,并建立养殖台账。

生产者有权获得横山羊肉保护管理的相关信息,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技术服务,了解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等。

第十二条 取得地理标志使用权的横山羊肉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前,对横山羊肉加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取得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包装上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第十四条 横山羊肉的销售者可以在销售场所使用横山羊肉地理标志名称。销售非横山羊肉的场所,不得使用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

第十五条 未取得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其它横山羊肉生产者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横山羊肉产地,不得使用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商标性质使用“横山羊肉”字样

第十六条 横山羊肉生产者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出口横山羊肉按照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监管。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者或包装制作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制作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转让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销售、使用伪造的专用标志;

(四)使用与横山羊肉地理标志名称、专用标志相近似,易产生误解或者混淆的名称、标识;

(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六)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物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者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对横山羊肉实施标准化养殖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进行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在横山羊肉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二)在横山羊肉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三)将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横山羊肉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四)在横山羊肉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五)在产品上冒用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六)在产品上使用与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八)伪造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横山羊肉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横山羊肉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将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横山羊肉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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