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3016086072R/2024-0005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10-28
[ 效力状态 ] [ 文 号 ]
[ 名 称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0-29
来源:横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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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办、便民服务中心、农场,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榆林市横山区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榆林市横山区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榆林市公共租赁住房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榆政住建发〔2024〕38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公租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横山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退出、监督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承购人共有产权,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榆林市横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退出、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交接入住、合同签订、物业服务、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动态巡查、费用收缴、房屋腾退管理、配套经营性用房运营管理维护等工作。区住房保障中心可以选聘企业实施专业化运营管理。

区发改局、自然资源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镇办、便民服务中心、农场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参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核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及用途。

第五条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产权主要由政府补助资金、土地出让转让优惠和税费减免部分构成;个人产权即个人出资部分。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按综合成本中政府与保障对象出资份额确定产权比例。

第六条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非住宅资产(包括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确权至区住房保障中心。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购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城镇中等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进城务工的横山区籍居民)。

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等无房职工。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  横山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准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标准:中等家庭收入线按照横山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二)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三)财产标准:家庭成员不能拥有高档豪华车辆,家庭成员名下工商注册公司企业资金不得巨大(根据横山区实际情况,加入合作社的股东成员没有参与分红,或在工商部门注册公司企业但实际没有经营的公司企业不计入家庭财产)。

(四)无房家庭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家庭成员以户口本为依据)。

(五)新就业大学生标准:在横山区就业年限在5年以内的大学生。

(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标准:在横山区内连续务工2年以上(以用人单位合同为依据),且在横山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保或缴纳住房公积金2年及以上的非横山区籍务工人员。

第九条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身份信息;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及使用要求;

(三)购买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份额、资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或收回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承购人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并配合区住房保障中心的日常管理、入户巡查、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各项工作,遵守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实行动态审核,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实施,主要审核承购人合同履行状况、家庭收入状况、住房状况变化、房屋使用状况、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建立共有产权户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非住宅资产,租金收入、违约金、罚款、利息收入,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有偿使用费、车位租赁费和场地使用费收入、处置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及偿还贷款本息等。

第十三条  承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收回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进行赔偿:

(一)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毁损、破坏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因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在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前述情形之一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及解除合同决定书;

(二)承购人收到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后主动腾退房屋的,由区住房和保障中心与承购人签署腾退协议,并按照收回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程序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三)承购人收到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后十日内未主动腾退房屋或拒不腾退房屋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收回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决定书;

(四)承购人自收到收回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腾退的,区住建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收回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退回原承购人当年实际缴纳的购房款,不计利息、不补偿装修费用。

第十六条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七条  保修期内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日常维修养护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财政负责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出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者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将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8日起执行,试行2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横山区人民政府_ 解读:横山区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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