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3016086072R/2024-00010 |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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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4-06-12 |
[ 效力状态 ]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
各有关部门单位:
《榆林市横山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榆林市横山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规范我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陕西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南(暂行)》,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横山区行政区域内,经由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进行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戏曲类、曲艺类及其他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在横山区行政区域内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
(二)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充足稳定的培训资金;
(四)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材料;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联合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其中应含有“培训”两字,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三)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包括1名安保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防爆等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能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五)章程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省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设施要求
(一)培训场所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固定场所,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临时搭建(加盖)的房屋及其他违章建筑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含有小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4层,培训对象含有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和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3年。
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或者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批准登记,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二)建筑面积
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并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施条件
1.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使用实体防火墙或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场所有效分割,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两部独立的疏散楼梯,且两部疏散楼梯的直线距离需大于5m,每个防火分区最大为2500平方米㎡;超过1500㎡的机构,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喷淋系统;双步梯通道、消防通道畅通,无堵塞现象;安全疏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3.设置在配置了喷淋、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防排烟等固定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小区底商的培训机构,必须保证固定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4.按规范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标志、独立烟感等消防设施;每部疏散楼梯上必须配备带有充电功能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5.制定相应的灭火救援和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
6.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应分设男、女卫生间。
7.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设备。
8.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9.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10.其他文化艺术类培训教室要根据规定,配置相关设施设备。
(四)培训安全
1.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在全日制学校场地内,不得设置在烟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旁。
2.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3.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传染病预防和处置等方面培训,同时应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从业人员
(一)基本要求
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文化艺术类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聘用的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人员。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须根据所开设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足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三)人员管理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用的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证明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照片、从业资格、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六、质量管理
(一)教学要求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专业和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培训材料
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材料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采用自编材料的培训机构,应将自编材料报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审核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本课程培训完毕后3年。
七、审批登记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坚持先证后照,规范审批程序、许可内容。举办者应向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行政审批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由行政审批局审批。
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
八、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要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收取培训费时要开具正规票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退费。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培训费用。
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遴选预收费监管银行,培训机构与银行、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采用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监管方式,将预收费资金统一纳入监管。
九、附则
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审批和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一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审核登记,规范到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关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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