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3016086072R/2025-0005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5-06-04
[ 效力状态 ] [ 文 号 ]
[ 名 称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6-06
来源:横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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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区人民政府_ 横山区人民政府_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高标准农田项目

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农场,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榆林市横山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       

榆林市横山区高标准农田项目

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陕政办发〔2025〕1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榆政办发〔2024〕3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建成并上图入库的各类工程设施以及2022年以来批准实施的市级(区级)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建设项目并通过初步验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的工程设施。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工程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工程设施管护范围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效旱作节水农业项目)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 建后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确保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梯田田坎完整。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水源水质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标准,水源工程能够正常使用,无安全隐患;灌排渠道与管网能够正常运行,无淤积、塌坡或堵塞,衬砌渠道不孳生杂草,冻胀裂缝及时修复,渠沟内无农作物秸秆、垃圾等淤堵或污染河道杂物;田间水利工程能够满足设计灌溉和排水要求,无变形、漏水、损毁等影响正常使用情况,输水管网无漏水点,取水栓无缺失现象,过滤设备正常使用,泵(井)房墙体无破损,门锁、闸阀能够正常使用,过滤器、施肥罐、流量计等设施使用功能正常。

(三)田间道路工程。道路平整,无明显凹陷、积水;道路上无野生灌木,杂草不高于20cm。通行顺畅,能够满足农用运输车辆和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林相整齐,结构合理,缺额补栽,保持总体完好。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达到85%以上。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其配套机电设备无缺损,及时消除老化、脱落、断裂等安全隐患。

(六)其它工程公示牌、防护栏等设施无缺损;发现农田范围内有违建、撂荒、堆放杂物及倾倒、处置有害物、破坏生物多样性等现象,及时进行制止并报告。

第三章管护主体及其责任

第六条 区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后管护负总责。区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业务指导主体,负责筹措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配套资金,制定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建后管护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责任主体,承担本行政区范围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主要包括:成立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组织,制定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农田基础设施完好;做好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摸底、调查、统计、分类归档工作,根据摸底情况提出年度管护意见;成立管护队伍切实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发现破坏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确保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不被人为破坏。村级组织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管护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发现损毁情况后上报乡镇(街道),并在乡镇(街道)指导下开展修复;加强宣传引导,落实受益农户的管护责任。

第七条  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受益对象不明确的,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主体,采取“田长制”管护方式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流转了高标准农田的种植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受益主体,是建后管护主体,在村委会与经营主体签订承包协议时,应明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内容,由受益主体履行工程管护责任。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在质保期内,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可探索委托代理、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各乡镇可探索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员纳入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岗位进行管理。支持农业农村部门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利用“保险+管护”模式开展高标准农田的建后管护。

第十条 管护主体要及时落实管护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修复局部破损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工作台账,保持资料完整。管护人员应常态化开展高标准农田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年6月、7月、8月、9月)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对巡查发现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由管护人员及时处置;对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及时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镇(街道)人民政府无法协调解决的,上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章管护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管护资金的筹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高标准农田项目专项资金列支的建后管护资金、区级财政管护预算资金(每年10元/亩)。

第十二条  来源于财政资金的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设备维护、管护人员劳务报酬和培训等与项目管护相关的支出。通过村集体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等多元化渠道筹集的管护资金,由管护主体根据实际管护需求统筹使用,其使用方案应报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已明确产权归属家庭承包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产权主体自行承担。经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产权主体确实承担重大维修改造费用的,可申请从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对于因人为恶意损毁导致的工程损坏,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由资产权属单位或属地管护机构依法要求责任人限期修复或照价赔偿。拒不履行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筹集的管护资金,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安排和管理,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管护资金的使用申报和审批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区级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高标准农田日常监督检查,对各镇运行管护进行不定期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对各镇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重要内容,对先进镇进行表彰,在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镇进行通报。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管护效果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管护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设施严重毁坏不能正常运行的,上报相关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农田设施日常监测机制,应用无人机、App等信息化手段,对所辖乡镇(街道)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确保各类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须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套用建后管护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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