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品牌强农,提升“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区农特产品高质量发展,打好提振消费硬仗。根据《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横政办发〔2024〕6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陕北横山”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通知如下:
一、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范围
线下:在横山区行政区域内,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经营主体;专卖店、专营店、专柜、展销门店、营销形象门店、羊肉餐饮店、连锁店、加盟店、直营店、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
线上:在电商平台(含自建平台、第三方平台)销售横山农特产品的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授权,其线上店铺页面、产品详情页使用品牌标志的规范参照线下门店执行。
二、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时间及年度审核时间
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申请及年度审核时间为每年的8月15日—11月15日。
三、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条件
(一)在横山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符合使用条件的经营主体。在横山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总公司,并在经营地依法注册分公司、专卖店、专营店、专柜、展销门店、营销形象门店、羊肉餐饮店、连锁店、加盟店、直营店等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
(二)农特产品种植、养殖、产品生产加工地或原料产地在横山区行政辖区内,且达到横山区特色优势农产品行业生产和质量标准,获得有关检验检疫、认证。
(三)拥有独立注册的商标,且申请产品的商标注册人为申请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必需证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必须与横山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签订代加工协议)。
(四)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必须严格按照“陕北横山”公用品牌产品的标准规定的规范操作执行,严禁使用违禁(超标)农药、化学品、激素、添加剂等。
(五)专卖店、专营店、直营店、专柜营业面积不少于30平米;羊肉餐饮店、连锁店、加盟店等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米;农特产品展销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米(不含库房等附属设施)。
(六)专卖店、专营店、直营店、专柜中的农特产品全部为横山行政辖区内生产;展销门店中的横山区内产品(含以横山原材料在区外加工的产品)占比不低于80%;羊肉餐饮店、连锁店、加盟店等所需羊肉均来自横山区域。
(七)产品在横山区辖区内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形成较大的种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八)申报截止之日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建立稳定联农带农机制(如与农户签订收购协议、提供技术培训等),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程序
申请使用“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企业,应当向区工业商贸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使用“陕北横山”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申请人应向工业商贸局提交《“陕北横山”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
(二)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三)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书面承诺书。
(五)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六)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区工业商贸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15个工作日审核周期。
1.对申请人的产品、门店、生产加工地进行实地考察。
2.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3.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拟授权许可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工业商贸局授权使用“陕北横山”区域公用品牌。
(八)授权使用“陕北横山”区域公用品牌的具体办理事项如下:
1.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与区工业商贸局签订《“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协议》,并备案,协议内容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
2.区工业商贸局向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发放《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准用证》。
五、申报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要求及规范
获得《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准用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授权范围规范使用标志。使用的要求及规范:
(一)在门店的门牌上使用标志。
(二)在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及其他附着物上使用标志。
(三)在宣传产品或服务的各类广告上使用标志。
(四)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标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未经授权许可的,不得将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用于其产品标签、包装、使用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
(六)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注册的文字、图形、颜色等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标志的文字、图形、颜色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志的规格须与自身产品商标并列印刷。
(七)使用者在设计附有标志的包装、标签、广告时,须将设计方案报区工业商贸局审核、备案后,方可按要求印制。
(八)公用品牌产品包装必须粘贴防伪标识,防伪标识由区工业商贸局统一设计、印制。授权使用者根据生产销售数量分批领取。防伪标识不得以转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使用主体。防伪标识内置溯源二维码,包含产品生产主体、检测信息、流通轨迹等内容,授权使用者需确保每批次产品扫码信息可追溯;区工业商贸局定期抽查溯源数据完整性。
六、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管理
(一)使用者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建立标志使用台账,确保标志不失控、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许可、出售和馈赠。
(二)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或服务优良。
(三)有下列情形的,工业商贸局应当要求标志使用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取消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擅自改变标志文字、图形、颜色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2.未建立标志使用台账,标志管理不规范的。
3.未执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的。
4.产品未达到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行业生产和质量标准的。
5.消费者反映强烈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的。
7.未经授权使用“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工业商贸局应当取消标志使用者资格:
1.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逾期未年检或被依法吊销、注销的。
2.食品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延续或被依法注销的(代加工协议到期未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签订代加工协议的)。
3.所标志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不在横山区行政辖区内的和销售未达到要求占比的。
4.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5.连续两年,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
6.向他人转让、许可、出售和馈赠标志的。
7.消费者多次投诉未整改的。
8.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的经营主体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
9.在生产经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10.其他严重影响品牌形象的。
(五)公用品牌标志使用者主动退出区域公用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授权使用协议及品牌标志准用证等,交回或销毁所有印有公用品牌Logo的产品包装,以便更好地维护公用品牌的形象与信誉。
(六)实行年审制。使用者每年度8月15日—11月15日须向区工业商贸局书面报告标志使用情况,经区工业商贸局审核符合规定的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授权该标志继续使用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区工业商贸局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度审核前开展1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审核依据。
(七)对擅自使用、仿冒“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及其他损害“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形象和声誉的使用者,由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责任,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八)区工业商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负责指导、管理、监督“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使用。区工业商贸局负责“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保护等事项。
联系人:刘昱宏 联系电话:0912-7611341/13891245911
地 址:榆林市横山区政府办公大楼西611室
附件:
1.“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申请书
2.“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
3.“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承诺书
榆林市横山区工业商贸局
2025年8月13日
附件1
“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申请书
申请材料
单位/企业名称:
单位/企业负责人:
联系方式: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1、《“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申请表》;
2、“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代加工协议,若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检验检疫认证文件(复印件);
3、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质量控制措施
4、生产/经营佐证材料:
生产加工主体:固定生产基地证明(地址、规模)、种植/养殖台账;
线下经营主体:门店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营业面积证明;
线上经营主体:电商平台店铺截图、申请前6个月销售数据;
5、联农带农机制证明材料(合作协议、农户名单、培训记录等);
6、注册商标证明;
7、企业及法人征信报告;
8、《“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承诺书》。
9、门店照片
附件2
“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申请表
项目 |
内容 |
申请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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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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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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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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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实际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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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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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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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授权品牌 |
“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
申请授权期限 |
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
申请使用品牌的产品/服务类别 |
(如:农产品类:横山羊肉、小米、绿豆;服务类:横山羊肉餐饮店) |
主要销售渠道 |
线上:平台(如淘宝、拼多多、自建平台等);线下:(门店地址/经销商情况) |
联农带农机制 |
(如:与X户农户签订收购协议,年培训农户X次,附协议/记录复印件) |
门店面积(线下经营) |
专卖店/专营店/专柜:______平米;羊肉餐饮店/连锁店:____平米;展销门店:______平米 |
企业现有品牌及经营情况 |
说明现有品牌名称、经营产品、市场定位、年销售额等 |
是否有过品牌授权经验 |
是/否(若选“是”,请说明曾授权品牌、合作时间等情况) |
申请主体承诺 |
本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签字:(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
榆林市横山区工业商贸局意见 |
科室意见: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意见(盖章):_____年____月____日 |
附件3:
“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承诺书
榆林市横山区工业商贸局:
为维护“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良好形象与市场声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横山区农特产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本企业(个人)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全部规定。
2、建立全链条质量管控体系,从原材料采购(需源自横山辖区)、生产加工到销售配送全程留痕,确保产品符合横山特色农产品行业标准,每批次产品可追溯。
3、仅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品牌标识,不将标识用于非授权产品或业务;严格按照授权方提供的文字、图形、颜色规范使用,不擅自修改组合比例,与自有商标并列印制。
4、积极配合授权方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品牌使用台账、生产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按要求粘贴防伪溯源标识,确保扫码信息完整准确。
5、主动宣传“陕北横山”品牌文化,不以虚假宣传、低价倾销等方式损害品牌形象;若因自身行为导致品牌声誉受损,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6、经营信息发生变更(如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变更)时,提前15个工作日向授权方报备并办理品牌使用变更手续。
承诺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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